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来源: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06 0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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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339
- 英文名称:Compound Paracetamol Tablets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山东淄博
- 剂型:片剂
- 规格:对乙酰氨基酚0.126g,乙酰水杨酸0.23g,咖啡因30mg
- 生产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 批准日期:2015-03-20
- 药品本位码:86904187002768
- 相关疾病
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发热,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头痛,关节痛
- 适应症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 不良反应
1.较常见的有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或疼痛等胃肠道反应。
2.较少见或罕见的有:
①胃肠道出血或溃疡,多见于大剂量服用本品的患者;
②过敏性支气管哮喘;
③皮疹、荨麻疹、皮肤瘙痒等;
④血尿、眩晕和肝脏损害。 - 禁忌
1.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2.喘息、鼻息肉综合征、对阿司匹林及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禁用。
3.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用。
4.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患者禁用。
5.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痛风、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4.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5.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类型
处方药
- 医保
医保乙类
- 外用药
否
- 国家/地区
国产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
2.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 - 儿童用药
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
-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由于肝、肾功能发生减退,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易发生不良反应,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
- 药物相互作用
1.不宜与抗凝药(如双香豆素、肝素)同用。
2.本品与皮质激素类同用,可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
3.本品不宜与氯霉素、巴比妥类、颠茄类药物同服。
4.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药物毒理
本品中阿司匹林及对乙酰氨基酚均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为中枢兴奋药,能增强上列药物的解热镇痛作用。
- 药代动力学
1.本品主要通过胃肠迅速吸收,其中扑热息痛血浆峰值在30~120分钟内出现,半衰期为3~4小时,主要通过肝脏代谢成为葡萄糖醛酸和盐化合物,经肾脏排泄。
2.异丙安替比林血浆峰值在15~30分钟内出现,半衰期为1~3小时,亦主要通过肝脏进行代谢,经肾脏排泄。 - 贮藏
密封、在干燥处保存。
-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