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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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颗粒

日期:2018-12-14 12:16:02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01
  • 英文名称:Ibuprofen Granules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上海
  • 剂型:颗粒剂
  • 规格:0.2克
  • 生产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大街7号
  • 批准日期:2018-08-20
  • 药品本位码:86903634000579

相关疾病

轻度疼痛,中度疼痛,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

适应症

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禁忌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4.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5.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13.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包装

0.2g*10袋

类型

OTC甲类

医保

医保乙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60岁以上患者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的副作用,并可能导致溃疡。
2.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3.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
4.本品与呋塞米(呋喃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5.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过量服用可能引起头痛、呕吐、倦睡、低血压等,停药后可消失。

药物毒理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镇痛、解热和抗炎的作用。本品口服吸收迅速。

药代动力学

1.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口服布洛芬颗粒,给药后可被迅速吸收,约1.8小时后达血药浓度峰值,血浆消除半衰期(t1/2b)为4.5小时左右。
2.服药后24小时,70%成为代谢物从尿中排泄,其代谢物分别为异丁醇基-a-甲基及对-异丁基-a-甲基。

贮藏

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作用类别

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

用法用量

口服:
1.成人及12岁以上儿童:推荐剂量为一次0.3~0.4g,一日3~4次,或遵医嘱。
2.2岁~12岁儿童患者:
(1)用于发热,推荐剂量为按体重一次20mg/kg,一日3次,或遵医嘱。
(2)用于镇痛,推荐剂量为按体重一次30mg/kg,一日3次,或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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