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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蓝根颗粒

日期:2018-12-04 15:42:26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114
  • 产品类别:中药
  • 所在地区:湖北
  • 剂型:颗粒剂
  • 规格:每袋装3克(无蔗糖,相当于饮片7克)、每袋装10克(相当于饮片14克)
  • 生产地址: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37号
  • 批准日期:2015-09-21
  • 药品本位码:86901874000038;86901874000045
  •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1874000038[每袋装10克(相当于饮片14克)];86901874000045[每袋装3克(无蔗糖,相当于饮片7克)]

相关疾病

小儿病毒感染性口炎,儿童病毒感染性口炎,小儿埃博拉病毒病,小儿埃波拉出血热,小儿埃博拉病毒性疾病,小儿埃博拉出血热,铁线虫病

适应症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本品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包装

本品采用铝塑复合膜装,10克/袋×20袋/盒。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2袋,一日3-4次。

性状

本品为浅棕黄色至棕褐色的颗粒;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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