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蓝根颗粒
日期:2018-12-04 15:42:26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114
- 产品类别:中药
- 所在地区:湖北
- 剂型:颗粒剂
- 规格:每袋装3克(无蔗糖,相当于饮片7克)、每袋装10克(相当于饮片14克)
- 生产地址: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37号
- 批准日期:2015-09-21
- 药品本位码:86901874000038;86901874000045
- 药品本位码备注:86901874000038[每袋装10克(相当于饮片14克)];86901874000045[每袋装3克(无蔗糖,相当于饮片7克)]
相关疾病
小儿病毒感染性口炎,儿童病毒感染性口炎,小儿埃博拉病毒病,小儿埃波拉出血热,小儿埃博拉病毒性疾病,小儿埃博拉出血热,铁线虫病
适应症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本品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不良反应
尚不明确。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扁桃体有化脓或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包装
本品采用铝塑复合膜装,10克/袋×20袋/盒。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医保甲类
外用药
否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儿童用药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老人用药
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物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1-2袋,一日3-4次。
性状
本品为浅棕黄色至棕褐色的颗粒;味甜、微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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