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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鲨烯胶丸

来源:成都平原药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8-12-13 02:09:33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900
  • 产品类别:化学药品
  • 所在地区:四川
  • 剂型:胶囊剂(软胶囊)
  • 规格:0.25g
  • 生产地址:四川省邛崃市平原路中段
  • 批准日期:2015-03-13
  • 药品本位码:86902050000019
相关疾病

白细胞减少症,高胆血症,急性脑血管病,白细胞减少症

适应症

本品用于高胆血症和放、化疗引志的白细胞减少症.亦可用于改善心脑血管病的缺氧状态.

不良反应

尚未见有关不良反应报道。

禁忌

对海富力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必须按推荐剂量服用,不可超量服用。
2.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包装

盒装,每丸重0.25g

类型

处方药

医保

非医保

外用药

有效期

24个月

国家/地区

国产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儿童用药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老人用药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毒理

1.药理:
(1)角鲨烯为6个异戊二烯双键组成的碳氢化合物,属于萜类化合物。在体内参与胆的生物合成及多种生化反应,促进生物氧化及机体的新陈代谢,提高机体的防御机能及应激能力,加速激素合成,激活腺苷酸环化酶的活性,而增强机体的耐力与改善心功能作用。
(2)服用角鲨烯后,铜蓝蛋白与转铁蛋白水平以及超氧化物歧化酶与乳酸脱氢酶活性皆提高。
(3)角鲨烯还具有增加机体组织的利用氧的能力。
2.毒理:兔和犬的长期毒性试验(大于3个月)表明,测定肝功能和血清生化指标,本品对动物没有可察的中毒体征和不良反应。

药代动力学

1.据文献报道:
人体摄入角鲨烯后,被转运至血清中的量最高可达90%,通常与极低密度脂蛋白相结合后分布至人体的各个组织,在皮肤中的分布量最高,并成为皮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品在脂肪组织中的浓度很高,约有80%存在于中性的脂质小滴,其他在微粒体膜中。研究也表明只有存在于微粒体膜中的角鲨烯才有代谢活性,并且大约90%的新形成的角鲨烯存在于中性的脂质小滴中,只有10%的角鲨烯参与胆的生物合成。
2.长期服用角鲨烯,在肝脏中的积累量约为每日口服剂量的3%-6%。

贮藏

遮光,密封,置于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

执行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九册WS-10001-(HD-0819)-2002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0.5g(1粒),一日2次,早晚空腹服用。

性状

本品为胶丸,内容物为无色或微黄色澄明油状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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